(2016年7月20日黨總支擴大會議討論通過)
為貫徹執行民主集中製,充分發揮黨總支委員的集體領導作用,提高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水平,製定本製度。
第一條 黨總支會議是黨總支議事🚣🏻♂️、決策的主要形式,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,如遇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👐🚵🏼♂️。
第二條 黨總支會議由黨總支書記主持,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🧔♀️,可委托副書記主持。
第三條 黨總支全體委員為出席會議人員👨🏻🚒,其他領導因工作需要參加會議時☎️,可以擴大會議形式召開🏌🏽♀️🦴。黨總支幹事列席會議;根據議題需要並經主持人批準🏎👮🏽♀️,可通知有關人員列席會議的相關部分。
第四條 黨總支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🧑🏻💻。討論幹部等重大問題時,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🧙🏼♀️。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🤵🏻,應在會前向主持人請假,其意見可用書面表達🧑🏼🦱。黨總支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,應及時向請假的委員通報👩🏿🍳。
第五條 黨總支會議的議事範圍:
1.貫徹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傳達上級有關會議與指示精神🧚🏿,研究和檢查落實情況;
2.審定教研部黨總支年度工作計劃、總結,重要請示🤸🏼♀️、報告,黨總支重要會議的報告🕵🏻、講話和擬頒發實施的重要文件🪨;
3.討論決定黨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,包括黨的建設🧔🏽、黨風廉政建設、思想政治教育🧛🏻♂️、宣傳、統戰💆🏿、工會💮、離退休、意識形態👏🏻🧑🏿、穩定和精神文明建設等;
4.討論決定教研部改革和發展以及教學🧗🏻♂️、科研、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,包括教研部發展規劃、年度工作計劃、重要規章製度🦹🏼♀️、內部組織機構設置✣🤴、人才隊伍建設☔️、學科建設👩🏻💻、綜合治理以及其它涉及教研部整體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(如黨政聯席會議已討論決定上述事項,則黨總支會議不再討論);
5.討論決定幹部隊伍建設中的重大問題🫃🏼;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對教研部內聘中層幹部的任免、考核、獎懲等作出決定;
6.審批黨支部的選舉結果🚱、新黨員發展、預備黨員轉正以及黨員的獎罰等🔒;
7.討論決定年度教師會議及工會、共青團等群眾性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;
8.其它需要由黨總支會議決定的事項🏊♀️。
第六條 黨總支會議的議題🧏🏽👷♀️,由書記🧸、副書記及委員根據分工職責提出,經黨總支幹事匯總後由書記審查確定。行政工作需要黨總支會議討論的重要問題🦹🏻💟,須由主管部領導提出,經書記、主任協商同意後列入議題。會議應按審定的議題議事,除緊急情況外,一般不得臨時動議。
第七條 凡列入黨總支會議的議題✳️,一般都應事先協調,重要事項應經過醞釀,形成比較成熟的意見🦸♂️;需要會議決策的重大議題,一般應經過調查研究🍨、廣泛征求意見🏋🏻♂️,以及必要的論證評估🈷️,形成一個或多個可行性方案🔊,並提前送各位委員預閱,然後在黨總支會議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👰🏽。
第八條 黨總支會議議事時🐙,應對議題逐個討論。首先由提出議題的委員發表意見或作必要的說明🧛🏻,對事先協調中未能形成一致意見的,應如實提出;然後會議集中進行充分討論🦸🏻,最後由書記(或主持人)對本議題意見進行綜合歸納並作出總結。在黨總支會議上匯報工作或傳達上級有關會議與指示精神時🧑🦰,應簡明扼要,以提高會議效率,保證會議有充分的時間展開討論。
第九條 黨總支會議通過的決議和形成的文件,凡需要傳達的🦷,應及時傳達到規定的範圍;需要貫徹的,黨總支委員應按分工負責的原則落實👷🏼。
第十條 黨總支會議討論決定問題🤵🏽,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。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委員人數的半數方為通過。未到會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能計入票數。表決可根據不同事項,分別采取口頭👂🏽、舉手、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。如對重要問題意見不一,同意與不同意的人數接近🧝🏽♀️,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人的意見執行外,應當暫緩作出決定⚫️,待進一步調查研究🔠、交換意見後🚴🏿,再行表決。
第十一條 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。選拔任用幹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,對教研部內聘中層幹部的任免,由黨總支按規定程序經過考察、醞釀和征求有關意見後🤹🏽♀️,再提交到黨總支會上討論決定🍅。副科級以上幹部的任免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決定👩🦼➡️。一般情況下,書記、主任有一人缺席時不討論幹部問題。防止和反對任用幹部上的“臨時動議”和“個人決定”🎬。
第十二條 堅持民主集中製。在集體討論決定問題時,黨總支會成員應暢所欲言,充分發表個人意見,對少數人的不同意見,應認真考慮。凡經集體決定的事情,任何個人無權擅自改變;個人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,也可向上級黨組織報告,但行動上必須無條件服從並積極執行,以集體認定的精神對外表態⏸。
第十三條 實行回避製度。黨總支會議討論涉及與會人本人及其親屬的事項時🙆🏼,本人應予回避。
第十四條 嚴格會議保密製度。遵守保密規定🥣,涉及保密的內容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。
第十五條 黨總支幹事做好會議的各項會務工作🛹,包括:
1.收集會議議題,擬定議題次序,送主持人審定;
2.擬發會議通知,提前向黨總支委員提供會議有關材料;
3.提前準備好會議室😔,安排專人做好會議記錄;聯絡列席人員及時候會、與會和退會;
4.根據會議決定,撰擬會議紀要或文件,對有關事項進行協調💡、督查和情況反饋;
5.做好會議記錄的整理🥑、會議材料的歸檔和保密工作;
6.做好領導交辦的其它會務工作。
第十六條 本製度自教研部黨總支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之日起實施,由黨總支負責解釋。